“Dignitas hominis”(人的尊严)是指每个人仅因其为人而具有的内在价值。这一观念源于古典哲学,并在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中得到进一步发展,强调人的价值不取决于其地位、能力或处境。它呼吁人们彼此尊重、承担伦理责任,并重视和保护人权,提醒我们:一个公正的社会,应以是否尊重和维护每个人的尊严为衡量标准。
(人人生来平等自由, 自由无价,人之尊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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